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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优先权竞合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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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地产市场已进入洗牌期,过往房地产企业投机的经营模式难以为继,不少中小房地产企业生存艰难,相继破产。前期高杠杆融资的大量债权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公平清偿,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尤其债权优先权竞合时,如购房户债权、以房抵债的工程款债权、以房抵债的普通金钱债权、抵押担保债权等,各种优先权如何排序则是解决破产清算的一个关键环节。研究并解决债权优先权竞合问题可以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的保障广大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的统一。经过法律分析,我们认为上述四种不同类型的债权优先权的顺位关系应当是:购房款债权优于工程款债权,工程款债权优于抵押担保债权,抵押担保债权优于民间借贷、租金债权。
作者 音邦定 钱进
出处 《全国商情》 2016年第10期77-80,共4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6号.
  •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
  • 5《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 6《2015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

共引文献1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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