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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不是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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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评析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录用通知书只是公司希望与胡先生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胡先生对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甚至可以拒绝接受。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应据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正因为本案所缺少的恰恰是最后一步,决定了只能说双方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和过程,不能表明产生了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
作者 程成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4年第12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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