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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加付赔偿金有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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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你好:我是一名工人,于1977年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08年前公司与我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后,公司跟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每月按照70%的比例发放当月工资,剩余30%于年底结清。每月另发不定额的伙食补贴及住房补贴。2013年3月,我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公司同意我辞职,但却不支付欠发我的每月30%的工资。请问。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5年第2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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