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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接受职业培训企业不得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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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5年2月,吴某入职某电子公司,担任生产组长职务。为了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公司整体管理水平,2018年3月,公司外聘培训专家对全体生产组长进行为期三天的脱产培训,主要对领导能力、沟通技巧、商务礼仪、行政文书写作等内容进行了培训,共有30多名生产组长和文职人员参加了培训。培训结束后,公司要求全体受训人员签署一份《基层管理人员培训服务期协议书》,约定乙方(受训人员)自培训结束后两年内不得离职,否则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按服务期尚未履行的月份数按每月100元进行分摊。
作者 谢炳城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9年第9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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