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确保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固定、保存的物证经得起法院的审查和历史的检验,保障物证的真实性是关键所在。在收集、固定、移送和保管的任一环节,都可能使物证失去真实性。其既可能表现为物证来源失真,物证收集程序不规范,物证保管程序不完善,又可能表现为法庭难以审查物证的真实性。刑事诉讼中,应当树立证据裁判的观念,提高收集物证的水平,加强保管物证的能力,完善物证真实性的证明程序,以此来建立物证真实性的保障机制。
出处
《武陵学刊》
2016年第3期58-63,共6页
Journal of Wuling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审美共通感的公共哲学意义研究"(14CZX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