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核准追诉"就是"核准起诉",追诉时效停止时点为提起公诉,只要行为人所犯之罪经过的时间到提起公诉时尚未过追诉期限,对其就可以直接追诉。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到案,还应考虑犯罪嫌疑人是主动逃避还是确实不明知司法机关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办理核准追诉的案件应是以不核准为原则,以核准为例外;同时,需要考虑案件所适用的刑罚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行为的性质、后果、情节。核准追诉的案件要注意把握是否具备核准的必要性。对于核准追诉案件的证据标准,要坚持"两个基本"的底线,确保有基本的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11-14,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