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诚实信用是法律的内在之德,是法律的价值支撑。警察活动中可以有条件地采取一些诸如利诱、欺骗等非诚信侦查手段,这是根据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在一定道德范围内对特定对象使用的必要的策略。但是不当的侦查手段与不诚信的侦查行为,不仅会损害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善良风俗,而且还会损害刑事司法效益甚至整个国家的信用体系。由于警察行为具有一定社会示范作用,在构建诚信政府的过程中警察信用原则应该在警察活动中得到贯彻实施。
出处
《滨州职业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16-18,共3页
Journal of Binzhou Polytechn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