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见义勇为是我们所崇尚的传统美德,而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却难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明确见义勇为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法律应该进一步明确见义勇为者向侵害人和受益人求偿的方式,国家对见义勇为者负有补偿义务。处理见义勇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该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16-19,共4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