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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重组企业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在重组企业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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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被重组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重组企业”)。
作者 李言
出处 《纳税》 2016年第1期72-72,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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