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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重组前增值税留抵税额可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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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作者 谢华
出处 《纳税》 2016年第2期78-78,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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