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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成果转让是否应当冲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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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 李娟
出处 《纳税》 2016年第4期15-15,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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