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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而未取得发票的研发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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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据此,企业本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
作者 李娟
出处 《纳税》 2016年第4期31-31,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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