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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样品收入是否应当冲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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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首先,在研发领用材料的进项税扣除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作者 廖永贞
出处 《纳税》 2016年第4期34-35,共2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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