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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用于研发和生产共用的仪器设备是否可以依法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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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
作者 李文光
机构地区 汇德机械制造厂
出处 《纳税》 2016年第4期48-48,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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