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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耗用材料是否允许全额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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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作者 周军
出处 《纳税》 2016年第4期51-51,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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