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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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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我国于1985年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作者 李超
出处 《纳税》 2016年第4期58-59,共2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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