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为庭前会议的法官仅有"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权限,所以三方协作式的关系得以建立。该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共同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在这种三方关系下,法官不享有裁断权,所以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关注其它与审判相关的内容,如证据展示、整理案件争点等内容。考察庭前会议法官的权限,还必须将其放入一个更宏观的视角把握。具体而言,以法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权限为基础构建的庭前会议,它间接影响着裁判结果的质量。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年第3期34-41,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