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信托业刚性兑付发端于特殊时期监管层对行业提出的监管要求,是由于信托业基本法律制度不完善,主要包括信托业基本法律制度缺位、受托人谨慎义务制度粗放以及配套的信托业法律制度不完善。制度供给不足为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提供了可乘之机。刚性兑付削弱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违背了契约精神、背离了监管的法治化目标。破解刚性兑付的条件主要包括在《信托法》的修改中增加信托业内容,在《信托法》修改中确立受托人谨慎义务的标准与内容,发挥司法机关在规范信托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90-96,共7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法金融学视角下安徽省金融法治水平提升研究"(编号:SK2016A0567)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信托业刚性兑付的法律成因
影响分析与治理对策--以安徽省相关市场为分析样本"(编号:AQSK2015B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