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源生于政策的农民住房财产权不能在既存的法律体系中找到直接对应,却可在其间寻觅相应的契合点,即农民住房财产权是由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有机结合而成。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倡设是为了实现相关权利身份性的突破和财产性的彰显,这种制度调整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农民住房财产权统合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有利于达成制度改革目标,需要以必要住房财产权和剩余住房财产权的区分为基础进行制度设置。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97-103,共7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农村房地产权城乡间流转与遗产继承研究"(编号:13AJY013)
成都大学引进人才启动项目"空间利用视域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设置"(编号:2081915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