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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我国社会组织监管工作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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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9月,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出处 《中国民政》 2016年第7期36-38,共3页 China Civi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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