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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交易的合同效力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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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 2015年1月21日,本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签订《融资协议》,约定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通过“人人投”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融资88万元(包括诺米多公司出资70.4万元)。
作者 殷华
出处 《法庭内外》 2016年第4期5-9,共5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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