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犯人格权案件中的公众人物抗辩在英美法和大陆法上都已有50年左右的历史,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已认可。公众人物抗辩的主要理由在于平衡公共利益、公众需要与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据此,公众人物抗辩不可任意扩张,只应局限于肖像权纠纷中未经权利人允许而擅自制作、公开及非为营利而正当使用某公众人物肖像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与公众需要的部分隐私权案件。法官在裁判中认定公众人物抗辩时,也应考虑时间、空间、行业、认知可能性和法律传统,并将之与合理引用抗辩、公正评论抗辩、公众场所抗辩等相近抗辩详加甄别予以认定。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73-78,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