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行、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商都是汽车消费贷款保险需要服务的对象。只有拥有一个完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制度,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但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制度中存在许多的内容缺陷、利益失衡,导致不能将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发挥出来,因此建立健全的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的法律和社会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的角度来论述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重新构建。
出处
《科技风》
2016年第11期82-82,共1页
基金
高职高专校企合作项目的研究与实践--以汽车保险专业为例(项目编号:2015ZCY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