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收购其竞争对手或者其上下游企业少数股权的行为可能造成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效果。当下我国经营者集中制度以"控制"、"决定性影响"标准界定其调整范围,忽略了对虽未达到"控制"标准,但可能"实质地"影响目标企业,进而"显著地"影响竞争的企业收购少数股权行为的规制。对此,企业收购少数股权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可以遵循以下进路:扩大现行经营者集中调整范围,建立以"安全港+附加因素+一般起点"模式为基础的审查标准;在现行经营者集中初步审查阶段前增设针对企业收购少数股权的简易申报程序;对达到审查标准的企业收购少数股权行为适用前置性简易申报程序。以上进路既避免了不必要的执法成本,也弥补了当下经营者集中制度的规制局限。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34-141,共8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5BFX125)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YB14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