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已经成为人们社会活动中的重要载体,并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社会资源。而信息的形势和载体也在不断地趋于多样化、复杂化。许多怀有恶意用心的不法之徒,利用新媒体对信息进行再加工或杜撰信息,大肆使用虚假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安全。传播虚假信息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新媒体下的虚假信息传播以其低门槛、高速度、大范围的传播特性,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任意蔓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应现实需要和理论需要的要求,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就针对现阶段出现的主要虚假信息犯罪,以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形式进行规制。而此罪的设立却与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出现了相互交叉,造成新增设的犯罪与原有犯罪之间缺乏逻辑性,造成适用上的难题。因此,针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存在的缺陷,应做进一步规范,以此完善本罪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
出处
《知与行》
2016年第5期96-100,共5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