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警察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这不但有利于判明证据的真伪,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且是保证当事人享有质证权等重要诉讼权利的需要。目前警察出庭作证主要限于被告人不认罪或控辩双方有争议的案件以及控辩双方有一方要求警察出庭的案件。如何使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从过去的正当性论证转向真正走进司法实践尚需借鉴探讨。
出处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50-54,共5页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
基金
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探析"(课题编号:2015030302)最终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