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聚众斗殴致死伤的情形,从客观行为来看可以分为死伤者与致死伤者处于同一方和相对方、死伤者为第三方、致死伤者为第三方等四种类型;从主观心态的角度来看,可以划分为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对于上述致死伤情形的归责范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借鉴美国的重罪谋杀规则,应当认为:对于死伤者和致死伤者处于同一方时,不宜转化;对于死伤者和致死伤者处于不同方时,致死伤一方单方转化;死伤者为第三方时,宜转化;致死伤者为第三方时,引入因果关系进行判断;主观上既包括故意,也包含过失。
出处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55-60,71,共7页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
基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5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聚众斗殴犯罪疑难问题研究"(课题编号:CQJCY2014A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