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解除条件成就与合同解除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所以可以根据合同解除制度理论分析解除条件成就时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及让与人向受让人行使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运用折中说解释,解除条件成就时标的物所有权归受让人,让与人只能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解除条件成就时,在将标的物交付给让与人或者重新变更登记给让与人之前,受让人依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恢复原状请求权,即使当事人有解除条件成就具有溯及力的意思表示也只能发生债权效力。故无论在解除条件成就之前还是之后,受让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属于有权处分,该第三人可以继受取得所有权。当受让人将标的物赠与给第三人时,亦是如此。受让人转让标的物是有权处分,无须借助善意取得制度,既不考虑第三人善意与否,也不要求第三人有偿取得标的物,让与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上述恢复原状请求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09-116,共8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理论研究"(12YJC8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