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行政复议机关的角度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制度设计方面虽有不少创新,但也有不少不接地气或不尽合理的瑕疵或不足,特别是在共同被告的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受案范围、合理性审查等方面比较明显,实施过程中造成行政成本上升、审判资源浪费、制度执行力打折以及法律权威性降低,给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应当结合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对行政诉讼法中的瑕疵或不足予以完善和补救。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17-123,共7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