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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给予什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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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对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的,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出处 《党课》 2016年第11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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