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主要主体是国家、学校和个人,这些主体为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支付大量的各类成本。在应试教育模式之下,学校与学生付出的法制教育成本产生的是零收益甚至负收益,所以他们集体拒绝法制教育。要改变这种状况,须改变现有的教育评价机制,将法律知识纳入考试的范围,或者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
出处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6年第9期254-255,266,共3页
Rural Economy and Science-Technology
基金
2015年度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送法下乡’与‘迎法入乡’---农村法治教育路径研究育路径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