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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人大要善于在矛盾焦点上“划杠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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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在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日前,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第一研究小组课题组提交一份《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研究报告》,试图作出回答。人大不能只当"批准者"在30多年的地方立法实践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管理事务的日益复杂和人民群众需求的多元化,地方立法中行政管理型立法占有相当数量。
作者 王海燕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2016年第5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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