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美法系国家主流观点将被胁迫行为视为一种可宽恕事由,独立于紧急避险。大陆法系则大多将被胁迫行为规定在紧急避险中,认为被胁迫行为是违法阻却事由。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被胁迫行为的独立规定,而是在紧急避险与胁从犯中略有涉及。实际上被胁迫行为具有两种面相:一面是阻却犯罪成立事由;另一面则是量刑情节,此时胁迫者与被胁迫者构成共同犯罪,但被胁迫者的刑事责任并非一定轻于从犯。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55-61,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