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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失信记录5年后或可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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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新办就《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进行说明.他表示,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总的原则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涉及个人的信用记录,在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这个失信记录保留5年,5年后予以消除.不再作为惩戒对象的期限,具体由相关部门来制定.
出处 《方圆》 2016年第12期5-5,共1页 Fangyuan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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