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公司出租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对本公司出租的房屋在处置之前计提的折旧费用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吗?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1期29-29,共1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