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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允价值计量融资租赁资产是否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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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会计制度上适用新会计准则.我公司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如果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则计入“营业外收入”,那么这部分收入是否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如果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则计入“营业外支出”,那么这部分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我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额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将来收到租金的各期内确认为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否是以该租金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作者 刘汉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1期36-36,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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