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本公司于2009年6月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了某有限公司.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应弥补而尚未弥补的税前亏损为180万元,经评估后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负资产.我公司于2009年第三季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扣除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18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并告知我们: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明确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请问,税务机关不让弥补的做法是否正确?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1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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