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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剩物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还可以即征即退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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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隶属于上市公司福建永安林业,在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前,我公司一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的规定,享受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但是,自2009年度开始,税务机关告诉我们这项优惠政策已经执行到期,但新的优惠政策并未出台.因此,税务机关建议我公司对有关增值税实行据实先征,以后待出台新政策再按照新政策处理.我公司遂咨询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表示已经就这项优惠政策的保留和调整问题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协商取得了一致,并出台了财税〔2009〕148号文件.我们很迫切想了解一下该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请专家对该文件予以讲解,好吗?
作者 吕江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2期33-34,共2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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