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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把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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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其实,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各国都存在着同样的税收管理问题,这也是国际性的难题.因此,我国税法也借鉴了国际上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为此,我们结合目前税收政策,就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把握要点采访了国内著名税务专家郭伟.
作者 一丁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2期52-53,共2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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