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型企业,长期供应集团公司下属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所用的设备以及生产资料等,由于在过去的对外承包政策中,只有外贸型企业可以凭借购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申报退税,生产企业是不具备此条件也无法做到进行申报退税的,因此,集团下属的国内生产设备的公司只能通过我公司收购以后,再转手出口到国外.最近,听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明确:生产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可以实行“免、抵、退”税,是这样的吗?还有什么具体要求与注意事项吗?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2期72-73,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