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水力发电企业.今年,税务机关在对我单位进行纳税检查时,对我单位与其他发电企业之间的发、供电互抵电量征收增值税问题产生了质疑.我单位生产的电力大部分售给大网(我单位与大网企业均属于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剩余部分售给附近区域居民以及供自身生产、生活使用.由于在枯水期自身发电量不足,我单位需从大网购入部分电量以维持正常运转.长期以来,我单位在与大网结算时,实行电量互抵的方式,即按照互抵后的电量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认为这样不符合税收规定.请问,我们与供电企业之间互抵电量的情况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是怎么规定的?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3期38-38,共1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