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本公司于2008年购买的一台设备因工作疏忽未计提折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结束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我公司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过后仍未发现该问题,直至今年才发现.请问,对2008年度应提未提的设备折旧是否永远不得再予税前扣除?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3期89-89,共1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