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一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根据该规定,对本公司购进的货物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是否应当按该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4期48-48,共1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