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最近我公司与生产副总解除劳动合同,该副总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为1年9个月,月工资为2万元,我公司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1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而我们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定为12万元.我公司支付该副总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我们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是否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4期52-53,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