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了2009年12月份的工资而在2010年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该规定,我公司2009年度计提但没有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就不能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我这样理解正确吗?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4期83-84,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