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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人员费用包干应以什么凭据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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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为了加强销售费用的管理,充分调动营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本公司营销人员的工资报酬、营销费用实行大包干,包干的营销费用范围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对包干的营销费用实行“超支不补,节约归己”.公司直接根据营销人员回笼的资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个人费用,在实际支付时以工资造表形式领取.请问:1.本公司应当如何代扣代缴营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2.对包干范围内的费用是否还需要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
作者 纪宏奎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4期87-87,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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