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单位欠甲、乙两公司的货款分别为1600万元和13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均应于2009年7月份支付.但是由于我单位发生了一场不小的火灾,损失惨重,虽然保险公司也赔付了一部分,但偿债能力已经明显下降.为了不影响我公司的生产经营,特别是生存和发展,我单位与甲、乙两公司商定,以我单位生产的A、B两种产品进行清偿.A产品的成本为900万元,对外销售价格1200万元;B产品的成本为850万元,对外销售价格为1100万元.两种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请问,对于这两笔抵偿欠款的业务,我单位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5期15-16,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