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一家新型晶体材料生产企业向我公司购买2000万元的原料后,因为雷电灾害发生重大损失,不仅财务状况出现了重大困难,而且正常的生产经营也受到了较大影响.对方与我方多次磋商后,建议我方将2000万元的债权转为股权.我方董事层考虑到新型晶体材料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因而同意了对方的意见,将2000万元的债权转换为公允价值1800万元的股权,并签订了转股协议.请问,对于2000万元与1800万元之间的差额,我公司是否应当确认为损失在报批后进行税前扣除?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5期25-25,共1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