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根据市场需要,我公司拟将一部分资产分立为一家全新的企业,从事高科技的研发.分立前,我单位资产总额为12000万元,负债4000万元,可以在其后3年内继续弥补的亏损额为140万元;分立时,划到给高科技研发企业的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负债为500万元.另外,为拓展业务,公司经与A企业协商,将该外地企业设在我市的一家新型建筑材料分公司合并过来.合并前,A企业总资产为5000万元,负债为900万元,可以在其后4年内继续弥补的亏损为80万元;合并时,建筑材料分公司的总资产为2000万元,协议承担50%的负债.我们想请教专家两个问题:其一,新设立的高科技研发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我公司原先的可弥补亏损?其二,合并A公司的机构后,我单位是否也需要承担其未弥补的亏损?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5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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