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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购置固定(无形)资产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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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2009年,我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2000万元,全部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该笔借款2009年发生利息80万元,银行方面也给我们开具了利息凭据.对于我单位2009年发生的80万元借款利息支出,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有同行说,这笔借款利息支出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故此,特向专家请教,我单位的这部分利息支出究竟可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作者 许建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6期11-12,共2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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